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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考試是檢驗學生學業成績、教師教學效果的重要手段🙆🏿♂️,是教學管理的重要環節🤹,加強考試管理是提高教育教學質量的重要措施。為進一步推進考試工作規範化、製度化、科學化,根據國家教育部有關文件規定和國家考試管理要求👨🏿🦲,結合天辰娱乐實際🔼,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二條 天辰的考試工作在分管院領導的領導下👩🏿🔬,實行院🤘🏻、系兩級考試管理模式🦅。
第三條 教務處組織、協調各教學單位🧛♀️,對全院考試工作行使管理職能。
第四條 各教學單位在教務處的統一協調和管理下👨🏼🔬,具體負責考試的組織管理工作。
第三章 考試命題
第五條 命題原則
1.試題無科學性錯誤🐄;試卷能處理好知識與能力、理論與實踐、重點與覆蓋面的相互關系。
2.試卷的內容、範圍🤙🏻、深度均符合專業培養目標和教學大綱的有關規定;試卷結構在題型、題量📖、分值、難度比例等方面分配合理👨🏽🍼。
第六條 命題要求
1.命題以課程標準為依據,命題的覆蓋面應包括課程的主要內容,反映本課程的基本要求。試題表達應簡明扼要,措詞嚴謹。按照試卷模板的格式進行排版👩🎨,做到內容正確,格式規範🙆♂️,圖文清晰。
2.試題難度適當,題量應與考試時間相匹配🧘🏿。考試時間一般為90分鐘🧑🏻🎄。
3.同一課程標準的課程應統一命題,A🤲🏽、B兩套試卷的試題重復率不得超過30%🏄🏽♀️,兩年內試題重復率不得超過30%。
第七條 試題答案及評分標準要求
1.應分別指定A🚊、B兩套試卷的參考答案和評分標準。
2.客觀性試題:答案及評分標準應準確、唯一。
3.主觀性試題👩🏽🏫:答案必須準確➿、全面、規範、簡潔👩👦👦;論述題答案得分要點應科學、合理,便於評分🪙;計算題要按解題步驟、要點給分,給分不應出現小數;多種解法的試題要加以說明🐿。
第八條 命題審批
1.考試的命題工作由各開課單位負責組織實施。一般由任課教師負責所授課程的命題,同一門課程多位教師講授應在教研組組織下統一命題、統一考試、統一評分標準🍀、統一閱卷👳🏼💪🏽。
2.命題人或命題小組負責人對命題質量負責⏬,A、B卷(含標準答案及評分標準)命題完成後🤾♀️🧮,需經課程所在教研室負責人審查簽字,然後交教學單位主管領導審查簽字。
3.命題人和接觸試題的有關人員要嚴格遵守試卷保密規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他人泄漏試題內容。
第四章 試卷印製與管理
第九條 各教學單位應於考前7日將A🏑、B試卷(樣卷)🕤、標準答案及評分標準、命題審批表交教務處🕰。教務處負責試卷的審查🤞🏿⚪️、接收、登記。教務處在試卷印刷前從兩份試卷中隨機抽取一份作為補考考試試題🅾️。
第十條 教務處負責試卷的印刷👮🏿♀️,保證試卷印刷質量、數量要求和供卷時間🏈。各教學單位必須固定專人負責試卷的傳送🪷、保管👥、分發🧑🏼🦳。
第十一條 考試試題🦹🏻♀️、答案👨🏼🍳、評分標準在考前均屬嚴格保密範疇👃🏼。參與命題、印製、分發等過程的相關人員均要嚴格遵守保密規定。如出現泄密◾️、失竊等現象將依據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五章 考場規則
第十二條 考生必須攜帶有效身份證件按時進入考場🧙🏻♀️,並按指定座位和規定要求入座𓀂🛜。入座後,將證件置於考位的右上角,待監考人員檢查。
第十三條 考生只準攜帶所允許的物品😢,未經允許而攜帶的物品一律集中放在指定位置。
第十四條 考生進入考場後必須關閉所攜帶的通訊設備,由監考人員指定地點集中存放🙅🏿♀️。
第十五條 考生入座後🍡,應對考位四周進行檢查🤵🏿♀️⛎,清除一切不應有之物⛅️。
第十六條 開考後,考生應先在試卷指定的位置💇♀️🏋🏼♂️, 正確清楚地填寫姓名🏇、學號☄️、班級等😚。凡漏填、錯填👆🏼、字跡不清而無法辨認的試卷一律視為無效試卷,成績按零分計🫶🏽🍀。
第十七條 遲到考生必須經監考人員同意後方可進入考場🫵🏻,開考15分鐘後,考生不得進入考場參加考試,該次考試按缺考處理🛒。開考後30分鐘之內不得交卷,否則該課程以零分計,並不得參加補考。
第十八條 考生應提前做好考前準備。考試時🧑🏻⚕️,考生不得隨意進出考場。因特殊情況需要暫時離開考場時🥊,考生應舉手示意,經監考人員同意後方可離開。在開考後30分鐘之內不得離開考場🥁。未經監考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者🦏🧑🏻🚀,不得再進場續考。
第十九條 考試時,不得使用通訊設備和帶存儲功能的電子設備🤙🏿。考試課程需要使用計算工具,在試卷送審的同時報教務處備案👉🏻。計算工具不得擅自相互借用,如遇特殊情況需要借用計算工具時🙋🏻,必須經監考人員同意,由監考人員進行傳遞。
第二十條 當對試題有疑問時,考生應舉手示意💁🏿♀️🧑🏻🔬,經同意後可向監考人員小聲發問,但不得要求解釋題意👨🦽➡️。考生之間不得相互詢問😴🤷🏼♂️。
第二十一條 考試規定時間終了🧑🏼🏫,考生應立即停止答卷,按要求將試卷放在考位上,由監考人員統一收卷。考生交卷後應立即離開考場👩🏼🌾,不得向監考人員提問,不得翻閱他人試卷,不得在考場內或考場附近逗留、議論及高聲喧嘩👩⚖️。
第二十二條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按考試違紀處理🙋🏿:
1.攜帶未經允許的物品進入考場且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3.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4.故意擾亂考場秩序;
5.拒絕💁🏻、妨礙監考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6.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考試作弊的行為或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按考試作弊處理:
1.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2.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3.傳遞與考試內容相關紙條的✦;
4.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5.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電子設備儲存或傳遞與考試內容相關信息的;
6.將已交試卷取回塗改的👊;
7.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8.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9.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10.提供條件幫他人作弊的;
11.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或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
12.其它經認定的作弊行為。
第二十四條 對考試違紀和作弊的認定
1.監考人員發現考場有考試違紀行為或考試作弊行為的⏰🧖♂️,應在《監考記錄》中記載並簽署監考人員姓名,考試結束後立即向教務處如實反映情況🧙🏽;
2.教務處根據《監考記錄》、監考人員提供的情況和意見🧏🏿♀️,以及當事考生關於事情發生經過的書面說明等有關證明材料,做出考生考試違紀或考試作弊的事實認定,並將上述材料和事實認定移交學生處。
第二十五條 對考試違紀者和考試作弊者的處理
1.監考人員發現考生在考場有考試違紀行為和考試作弊行為的,應立即終止其考試,並要求考生當場寫出事情發生經過;
2.輔導員應做好考試違紀和考試作弊學生的思想工作,並責其做出書面檢查;
3.凡考試違紀者,該課程以零分計👆🏿,在成績表上註明“違紀”字樣;經教育表現較好的,可給予補考機會;
4.凡考試作弊者,該課程以零分計🏚,在成績表上註明“作弊”字樣,並不得參加補考🙆🏻,課程必須重修🍖;
5.凡考試違紀者和考試作弊者🖕🏽💴,由學生處依據本院《學生紀律處分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六條 凡參加國家和省組織的統一考試,考場要求與紀律以其公布的規定為準。
第六章 考務工作
第二十七條 考場管理
1.考場由各教學單位負責安排。考場座位以單人、隔位排座的方式排列🪧。
2.各教學單位要在考試前一周做好考場安排表⛩,並按照規定格式打印報送教務處。
第二十八條 監考規則
1.全校統考,監考由各系🤦🏼♀️✋、部派出🎻🪸,教務處統一安排🍐;系部組織的考試🗼🚣🏽♂️,監考由系部自行安排😺🏌🏻,教務處協調🙋🏽♀️。全校幹部🖐🏽、教師均應積極主動地承擔監考任務,無故拒絕監考者,予以全校通報批評。
2.監考人員必須為我校在職教工。監考人員一經確定𓀒,任何人不得私自找人頂替或交換監考任務➝。確有特殊情況需要更換監考人員的🫄🏿,個人須提前提交申請,報教務處審批後備案🧑🏻🌾。
3.考場監考人員配備:60人以內2人,60人以上不得少於3人🌨。原則上一個考場考生不能超過84人。非監考、任課教師和巡視人員不得進入考場。
第二十九條 凡大型考試均設主考、巡考📞、監考🧑🏽🏫;凡課程考試,均應安排專業或課程教師擔任監考或巡考之職,以便及時解答或處置考試中遇到的相關問題。
第三十條 主考、巡考🧑🏼🏫、監考履行職責時必須佩戴教務處統一配發的標誌。
第三十一條 主考職責
1.受教務處委托主持考務工作。
2.指導巡考、監考人員履行職責。
3.全權處理考試中出現的各類問題。
4.考試結束後,全面評估考務工作情況🧯,必要時可向教務處作書面匯報或說明。
第三十二條 巡考職責
1.受教務處委托負責考場巡視🏸。
2.檢查考試紀律💌,有權認定學生的作弊💻、違紀行為👷🏽,並會同監考人員及時處理考場發生的問題。
3.指導監考人員履行職責,並有責任向教務處反映監考人員失職或違紀情況⏳。
4.巡考結束後,填寫《天辰巡考情況記錄表》報教務處。
第三十三條 監考職責
1.至少提前20分鐘到教務處領取試卷,做好考前準備工作。
2.提前15分鐘到達並檢查清理考場,排定考生座位。考試開始前向學生宣布考場規則及註意事項;認真核對考生人數和考生有效身份證件,對未帶有效身份證件、不遵守考場規則者,不得允其參加考試。
3.考試開始方可下發試卷;提醒考生在試卷上正確填寫班級、學號💠、姓名等欄目;使用答題卡時🧑🏼⚖️,應說明答題卡的填寫要求並作示範。
4.不能解釋題意,更不能以任何方式就試題進行暗示、提示等🔰。
5.按考場規則嚴格考場紀律🔶。發現違規者應及時製止;發現考試違紀或作弊者,應按照《考試管理規定》有關精神果斷處理🤷♀️🤿,並填寫《天辰考場異常情況記錄表》🛌🏻🙍🏿♂️。
6.不得擅自延長考試時間。考試規定時間終了,應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卷。
7.考試結束後,必須在《天辰考場記錄表》上完整、準確填寫各項信息,並連同按班級、學號排序清點無誤的試卷及備用試卷一並交教務處驗收。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原《考務工作細則》和《考場規則》即行廢止🧜🏿♂️。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由教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