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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天辰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維護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營造安全文明、和諧有序的天辰環境,根據《天辰天辰秩序管理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天辰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嚴格管理,車輛和駕駛人遵循“誰主管,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
第三條 天辰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實行歸口管理,保衛處是天辰交通安全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對天辰道路交通實施管理5️⃣👨👩👧👦。其他單位應積極協助保衛處,共同做好天辰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條各單位要認真貫徹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對所屬人員加強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加強對駕駛員和機動車輛的管理,落實交通安全管理責任製🟥,接受公安交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五條 進入天辰的所有機動車輛☹️、非機動車輛🤛🏻、駕駛人👸🏼、乘車人🧠、行人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本辦法所規定的道路包含天辰所有行駛路面、橋梁🤵🏽♂️、樓道及各類應急通道。
第二章 天辰道路與交通設施
第六條 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天辰道路進行各類活動,不得在天辰道路(包括人行道🥮、天橋)上堆放物品、擺攤設點🦈、搭建棚房⛄️、設立宣傳牌、廣告牌🦵🏽、標誌牌、指示牌等或進行其他妨礙交通的活動🪃;因工程建設等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挖掘道路時🧑🍳,須報天辰批準;施工單位要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夜間施工作業應配置足夠的光源照明,施工完畢應及時清除道路上的障礙物🪖,清理施工垃圾,消除安全隱患。
第七條 進入天辰的行人🧑🏼、各類車輛都有義務保護天辰設置的標誌標牌、隔離欄、標誌線、減速帶🤹🏽、升降橫桿等交通設施,行人😩、各類車輛應按照交通設施的規定通行,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移動、占用交通設施🦧。
第八條 天辰根據天辰交通狀況🏜,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在天辰道路範圍內設置各類車輛停放場所和停車泊位👬🏼,設置標誌標線,停車位不足時可實施臨時管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撤除道路停車泊位🧑🧒🧒,或者設置障礙影響車輛停放。
第九條 教學樓1號樓至食堂東側道路🏝、南北校區擬建通行天橋為天辰劃定的步行區域,禁止各類車輛進入💼,遇特殊情況時,經批準後方可進入🔯。
第十條遇有突發事件🍚、自然災害🐖、惡劣天氣、交通事故、大型活動等情況,根據統一安排,由保衛處負責實施包括行車路線、車輛停放、人員疏導等在內的天辰臨時交通安全管製;各單位舉辦活動🤱🏼,應落實專人負責活動安全和交通暢通。
第三章 行人出行管理
第十一條行人應在人行道上行走,無人行道的道路靠右側通行👩🌾,穿越道路或路口時應註意來往車輛,確認安全後再通行🎼,禁止在車輛臨近時突然橫穿、搶穿👰🏻♀️👩💼。
第十二條 天辰道路上禁止坐臥、停留🥦👨🔧、嬉鬧🤶、打(踢)球,禁止使用滑板、輪滑等工具,禁止隨意擲物、攀爬車輛及從事其他妨礙交通的活動。
第十三條 未成年人應在監護人的照看下進入天辰😝,以免發生意外🏌🏼。
第四章 非機動車輛管理
第十四條 非機動車輛嚴禁進入天辰,可按指定校外區域有序停放。確須進校的保障車輛由相關部門提交申請,經保衛處審核後方可入校🕧。相關部門需對申請車輛負責安全監管♗👨🦯➡️。
第十五條 非機動車輛行駛和停放管理
(一)行駛速度不得超過 15 公裏/小時𓀗。
(二)按行車道靠右行駛,禁止反道逆行。
(三)拐彎前應減速、瞭望並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通過視線不良的交叉路口時應減速慢行或下車推行。
(四)禁止騎快車、相互追逐🤾🏿♀️、曲折騎行。
(五)禁止扶肩並行𓀚、雙手離把及做其他危險動作。
(六)禁止攀扶其他車輛行駛。
(七)嚴禁超長、超寬載物🎼。
(八)禁止進入劃定的步行區域🥹🕎,禁止在人行道👴🏼、綠化地、廣場、操場等處騎車。
(九)禁止違規室內充電。
(十)禁止騎車帶人。
(十一)禁止未成年人在天辰內騎車。
(十二)在車棚或劃定的停車區域內有序停放,禁止亂停亂放。
第五章 機動車輛管理
第十六條 天辰對機動車輛(只限汽車)出入實施授權方式管理🏫。公務車輛🦎、教職工車輛、社會化保障車輛等均需要申請辦理。
(一)天辰在東大門與小北門設置車輛進出管理系統,經過授權的車輛由道閘系統自動識別出入👨🏼🎨。
(二)車輛進出校門,應主動停車,接受門衛各類查驗、檢查;未經批準,嚴禁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進入天辰;攜帶大件物品出門的,應攜帶單位出具的相關離校證明。
(三)校外車輛未經允許不得進入天辰🧘🏻♀️,對確須進校的車輛📛,經門衛登記、審批後出入天辰,並在指定地點停放𓀈🧓🏿。
(四)正在執行公務的公安👾、消防、救護🙋🏿♀️、搶險等特種車輛🅰️,上級有關部門公務車輛經審驗後,可直接進入天辰。
(五)學生不得駕駛機動車輛進入天辰。
(六)有特殊情況時🆖,經保衛處批準後車輛方可進入天辰或進入步行區域✊🏽🚵🏼♂️。
第十八條機動車輛行駛和停放管理
(一)車輛進校後,應按交通標誌標線🐻、交通安全警示和規
定路線行駛⛔️,時速不得超過 20 公裏/小時👳🏼♂️,應主動避讓行人和非機動車輛👩🏽🎨;禁止超載、超速、超車、並行、鳴號,禁止擅闖禁區、逆向行駛、拋灑滴漏;車內人員不得向車外拋擲物品或做其他妨礙行車秩序和交通安全的行為。
(二)車輛在主幹道上、下客(貨),駕駛員不得離開,不得靠邊長時停留🤘,不得影響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三)車輛在天辰內發生故障需要停車修理時,應靠邊停放🏘,駕駛員應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或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
(四)嚴禁無照人員在校內駕駛車輛🪽,嚴禁在校內學車🫂、試車、練車🏄🏽♀️,嚴禁酒後駕車。
(五)車輛應停放在指定停車場或停車泊位內,不得亂停亂放,不得跨位停放🧑🏼🦳,禁止在消防通道、主幹道🤹🏻♂️、人行道🔤、綠化地及其他規定的禁停區停放🤺。
(六)車輛本身及所載物品安全由車主本人負責🧑🏻🎓🐵。
第六章 交通事故和違章處理
第十九條 交通事故處理
(一)校內發生交通事故後🤽🏿♂️,駕駛人員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並報告保衛處;保衛處接到報警後🚒🙋🏽♀️,應當立即趕到現場👲🏿,協調相關單位搶救受傷人員,並采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
(二)校內發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交管部門依法處理,保衛處協助做好事故調查和善後處理。
第二十條 交通違章處理
(一)機動車輛在天辰內第 1-2 次違規的,保衛處對車輛駕駛人進行告之𓀀、提醒👨🦯。機動車輛在天辰內第 3 次違規的8️⃣,將取消進校權限💡。
(二)校外車輛在天辰違反本辦法、不服從管理的😁,天辰可拒絕其進入天辰或責令駛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配合保衛處進行處理,情節惡劣、後果嚴重的🙅🏻🧜🏽♂️,移交公安交管部門處理🏄🏼。
(三)在校內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電、供水🚺、通訊等設施毀損的⛑️,當事人應賠償損失。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試行,原《天辰天辰交通安全管理規定》院安字〔2008〕3 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保衛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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